【利二十1】「耶和华对摩西说:」
【利二十2】「『你还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的,总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头把他打死。」
【利二十3】「我也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因为他把儿女献给摩洛,玷污我的圣所,亵渎我的圣名。」
- 神「住在以色列人中间,作他们的神」(出二十九45),因此凡是神百姓居住的地方,都是有神同在的「圣所」。任何人在神的「圣所」向偶像献祭,就是玷污了神的「圣所」,亵渎了神的「圣名」,所以神必然要维持这地的洁净。
- 「摩洛」(2节)可能是迦南各种假神的通称,迦南人常常将儿童或婴孩当作祭品献给偶像(十八21;申十二31)。神已经颁布过惩治杀人罪的典章(出二十一12-13),2-5节的刑罚并不是针对杀人罪,而是为了洁净神的「圣所」。许多信徒有意无意地把自己的孩子献给背离神的功名、事业、时尚等各种偶像,也是不以真神为神,亵渎了神的圣名。
- 「用石头打死」(2节)是当时最常见的死刑。律法中「要用石头打死」的罪包括:「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2节)、「交鬼的或行巫术的」(二十27)、「咒诅圣名的」( 二十四14 )、不守安息日( 民十五35 )、拜偶像和引诱人拜偶像(申十三10;十七5)、「顽梗悖逆的儿子」(申二十一21)、「行淫」(申二十二21、24)。这些罪都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不及时根除,必然会拖累神的百姓失去团体的见证。
- 神审判的原则是一人做事一人当,「谁得罪我,我就从我的册上涂抹谁的名」(出三十二33),「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申二十四16)。但神的刑罚却要使百姓都受警戒,所以必须公开进行,「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17节);并且要由百姓一起执行,「本地人要用石头把他打死」(2、27节)。这样,「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申十九20)。
- 十诫中的「不可杀人」(出二十13)并非禁止一切死刑,而是不允许人抢夺神掌管生命的权柄。生命的源头是神,「赏赐的是耶和华,收取的也是耶和华」(伯一21),只有神有权取走人的生命。为了制止罪恶和谋杀,神也颁布了死刑(利二十10;民三十五30),但为了避免滥用死刑,神对死刑极为谨慎,专门设立了逃城(民三十五10-15)。在神所颁布的刑罚中,根本就没有以维护政权、等级制度为目的死刑,也没有根据人的身分、性别而区别对待,神百姓的生命在神面前一律平等,这些在其他古代文明的刑法中都很罕见。
【利二十4】「那人把儿女献给摩洛,本地人若佯为不见,不把他治死,」
【利二十5】「我就要向这人和他的家变脸,把他和一切随他与摩洛行邪淫的人都从民中剪除。」
- 「佯为不见」(4节)原文是「掩目不看」,即故意为犯罪者遮掩罪行。所以那些「本地人」(4节)和「他的家」(5节)都是同谋,是「随他与摩洛行邪淫的人」(5节),个人的罪已经变成了团体的罪,神会亲自将他们从自己的百姓中「剪除」。
- 虽然神严令禁止,但后来以色列人还是随从这样的恶俗( 王下二十三10 耶七31;结十六21)。人若里面没有神的生命,再好的律法也没有办法坚持。「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三20)。
【利二十6】「『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术的,随他们行邪淫,我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
【利二十7】「所以你们要自洁成圣,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利二十8】「你们要谨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
- 「你们要自洁成圣」(7节)直译是「你们要分别自己为圣,而你们要圣洁」。神的百姓之所以要「自洁成圣」的原因,是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7节),祂是圣洁的神。
- 神不但是百姓「成圣」的原因,也是「成圣」的能力。神的百姓之所以能「自洁成圣」,依靠的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神不但要求我们成圣,并且供应、扶持我们,借着万事互相效力,包括管教和刑罚,使我们得以「成圣」。我们「谨守遵行」神的话语,是为了让神工作的果效能显明在我们的身上。
- 「叫你们成圣」原文是强调语态(Piel stem),表明「成圣」是持续的行动,也表示始终保持「圣」的状态。因此,神不是应许一次就使人达到完美的「圣洁」,而是应许保守祂的百姓分别为圣的地位,并在生活中一直不断地使人「成圣」。
- 第十八和十九章颁布了关于神百姓道德行为的洁净条例,但神在本章只颁布了违反其中一部分条例的刑罚。这些刑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伸张公义而报应,而是为了保守百姓「成圣」的地位,洁净神的「圣所」(3、22节)。「因为主所爱的,祂必管教」(来十二6),所以神要以「治死」(4节)、「剪除」(5节)、「无子女」(20节)为刑罚,「使你们中间免去大恶」(14节),使他们能「自洁成圣」,「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十八28)。
【利二十9】「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他咒骂了父母,他的罪(原文是血;本章同)要归到他身上。」
- 「咒骂」原文的意思不是一时冲动骂人,而是怀着怨毒的心「咒诅、藐视」。父母是神在家里所设立的权柄,咒诅父母就是亵渎神,「必要把他治死」(出二十一17)。
- 「他的罪要归到他身上」原文是「他的血要归到他身上」,意思就是死刑。
【利二十10】「『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
- 神并没有按照本节的条例惩罚大卫的奸淫和杀人罪(撒下十二7-14),主耶稣也没有按照本节的条例处死犯奸淫的妇人(约八1-11)。因为本章所有刑罚的目的都是为了管教、洁净神的百姓,而不是按公义报应,正如神所宣告的:「恶人死亡,岂是我喜悦的吗?不是喜悦他回头离开所行的道存活吗」(结十八23)。
- 神要求审判官「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十九15),赔偿也必须准确、公正(六1-5),但神的刑罚却往往是怜悯多过公义(出三十四6-7):「祂不长久责备,也不永远怀怒。祂没有按我们的罪过待我们,也没有照我们的罪孽报应我们」(诗一百零三9-10)。先知约拿明白神施刑罚的原则,所以说:「我知道你是有恩典、有怜悯的神,不轻易发怒,有丰盛的慈爱,并且后悔不降所说的灾」(拿四2)。以斯拉也向被掳回归的百姓清楚地宣告:「祢刑罚我们轻于我们罪所当得的」(拉九13)。
【利二十11】「与继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亲,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利二十12】「与儿妇同房的,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他们行了逆伦的事,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利二十13】「人若与男人苟合,象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利二十14】「人若娶妻,并娶其母,便是大恶,要把这三人用火焚烧,使你们中间免去大恶。」
【利二十15】「人若与兽淫合,总要治死他,也要杀那兽。」
【利二十16】「女人若与兽亲近,与它淫合,你要杀那女人和那兽,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9-16节是婚姻家庭的罪中最严重的,会面临最严厉的刑罚「治死」。婚姻家庭是「祭司的国度」(出十九6)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也是撒但借着肉体的情欲首先攻击的对象。最基础的部分垮了,整个「祭司的国度」也就垮了。因此,神的百姓保守自己婚姻家庭的洁净,不只是个人的道德伦理,而是关系到「祭司的国度」的团体见证。
【利二十17】「『人若娶他的姊妹,无论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彼此见了下体,这是可耻的事;他们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体,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利二十18】「妇人有月经,若与她同房,露了她的下体,就是露了妇人的血源,妇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从民中剪除。」
17-18节是婚姻家庭的罪中第二严重的,刑罚是「从民中剪除」,也就是被驱逐出神百姓的行列,从恩典中失落。
【利二十19】「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体,这是露了骨肉之亲的下体;二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利二十20】「人若与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担当自己的罪,必无子女而死。」
【利二十21】「人若娶弟兄之妻,这本是污秽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无子女。」
20-21节是婚姻家庭的罪中第三严重的,刑罚是「无子女」。「无子女」原文是「被剥光的、没有子女的」,意思可能是「没有存留名声」,即使有儿女,也被排除在神的应许之外(代上三17-24),最后从族谱中消失。
【利二十22】「『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领你们去住的那地把你们吐出。」
【利二十23】「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国民,你们不可随从他们的风俗;因为他们行了这一切的事,所以我厌恶他们。」
【利二十24】「但我对你们说过,你们要承受他们的地,就是我要赐给你们为业、流奶与蜜之地。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使你们与万民有分别的。」
【利二十25】「所以,你们要把洁净和不洁净的禽兽分别出来;不可因我给你们分为不洁净的禽兽,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为可憎恶的。」
- 本章所要刑罚的罪行都是迦南人的「恶俗」(十八3),就像今天许多背离神的文化和风俗,在人看是正常、是时尚,但却会使人沾染污秽,落在被神「厌恶」(23节)的地步。所以神要使自己的百姓「与万民有分别」(24节),保守他们站在蒙悦纳的地位上,在应许之地成为神的见证。
- 迦南人从自己的土地上被驱逐,并不是因为以色列人配得那块土地,而是因为迦南人的罪孽恶贯满盈(创十五16)。如果以色列人也「随从他们的风俗」(23节),也同样会「成为可憎恶的」,结果也会从应许和恩典中失落(十八28)。
【利二十26】「你们要归我为圣,因为我耶和华是圣的,并叫你们与万民有分别,使你们作我的民。」
- 神赐下律法的目的,是要「叫你们与万民有分别」,使神的百姓恢复神的圣洁、彰显神的形象,好「使你们作我的民」,在万民中做神团体的见证,显明「祭司的国度」的功用(出十九6)。
- 神两次宣告:「我是叫你们成圣的」(8节),「并叫你们与万民有分别」(24、26节)。因此,「圣洁」并不是人靠着自己的努力能达到的,而是神用基督的生命来代替我们天然的生命,「使祂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林前一30)。「与万民有分别」也不是人靠自己的意志能做成的,而是神「从起初拣选了你们,叫你们因信真道,又被圣灵感动,成为圣洁」(帖后二13),因此我们越来越不能适应与世界同流合污的生活,以致成为一群与众不同的「独居的民,不列在万民中」(民二十三9),世人所习惯、所喜悦、所推崇的,我们却会越来越看为「可憎恶的」(25节)。
【利二十27】「『无论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术的,总要治死他们。人必用石头把他们打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 本节的内容应该接在第6节后面,看上去好像是遗漏了,后来补在本章的最后。其实这是一种首尾呼应(chiastic)的写作技巧,文学结构如下:
- 2-6节:属灵淫乱的罪
- 7-8节:成圣的要求
- 9-21节:婚姻家庭的罪
- 22-26节:成圣的要求
- 27节:属灵淫乱的罪
- 本节与第6节彼此呼应。第6节所惩罚的是「偏向交鬼和行巫术的」的百姓,刑罚是「剪除」。本节所惩罚的是那些主动「交鬼的或行巫术的」的灵媒或巫师,刑罚是「治死」。
- 神三次严禁「交鬼」(2-6节;27节;十九31),并且以对「交鬼」的刑罚作为本章的开头和结束(2-6节;27节),表明这一切刑罚的目的,都是属灵的洁净。人的外面再洁净,婚姻家庭再严谨,但若里面与偶像、鬼魔有了交通,结局还是属灵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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