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进入永生
前面几章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基督教的信仰,说明它是植根于耶稣从死里复活这一历史事实的、与科学、理智不悖的客观真理。其目的乃是希望尚未相信耶稣的同胞能认罪、悔改,认识耶稣是神的儿子,接受耶稣作个人的救主和生命的主宰,从而进入神永恒的国度,成为神家的儿女。大家会想,我有什么罪呢?我为何要认罪悔改呢?我自己就能主宰自己,何必还要去找一个救主呢?为了把事情说清楚,还得追根溯源,从人的罪性谈起。前几章主要是认识神,这一章则要从认识自己开始。
一、罪的普世性
罪的问题是一个不太受欢迎的题目,不象讲“爱”、讲“恩慈”那样悦人耳目,很容易使人反感、拂袖离去。但罪绝不是牧师或传道人为叫人信教、以保住自己的饭碗而发明的。据说一位白人一次到黑人社区发表竞选演说,为了取得黑人选民的认同,他竟脱口而出地说:“别看我的皮肤是白的,可我的心和你们一样是黑的!”这虽是一则笑话,却道出了人的本象。
人人都是罪人
读过《圣经》的人都能感到神责备人的罪恶的严厉。〈诗篇〉的作者写道:“耶和华从天上垂看世人,要看有明白的没有,有寻求神的没有。他们都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污秽;并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诗十四2~3)。《圣经》最古老的一卷书〈约伯记〉中这样写道:“人是什么,竟算为洁净呢?妇人所生的是什么,竟算为义呢?神不信靠他的众圣者,在他眼前天也不洁净;何况那污秽可憎喝罪孽如水的世人呢”(伯十五14~16)?“合神心意的人”、以色列的伟大君王大卫坦陈道:“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五一5)。
新约的作者也毫不怀疑人的罪性。耶稣对法利赛人和文士说:“无病的人用不著医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我来本不是召义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路五31~32)。耶稣教训他的门徒时也说:“你们虽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东西给儿女,何况你们在天上的父,岂不把好东西给求他的人么”(太七11)?耶稣这种带权柄的教训都是基于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人人都是罪人。使徒保罗的一句名言是:“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三23)。
法利赛人和文士虽反对耶稣,但他们熟读旧约,深知人的罪孽深重。耶稣的爱徒约翰记录了一件很有意义的事。耶稣传道期间,法利赛人和文士不承认耶稣就是旧约中预言的那位弥赛亚(救世主),对耶稣的教训格格不入,处处设法刁难、反对耶稣。
一次他们将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女带到耶稣面前,“就对耶稣说:‘夫子,这妇人是正行淫之时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你说该把她怎么样呢?’”约翰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们说这话,乃试探耶稣,要得著告他的把柄”(约八6)。的确,这是文士和法利赛人对耶稣设的一个陷阱。因为按摩西的律法,该妇女应被石头打死。但当时的巴勒斯坦是在罗马人的统治之下,罗马当局规定,犹太人没有私自处死人的权力,一切案件须由罗马政府处置。法利赛人和文士问耶稣如何处理这个妇人,是要把耶稣置于进退维谷的困境。如果耶稣说用石头把这妇人打死,马上就触犯了罗马政府的法律;若耶稣说不用石头打死她,耶稣就背弃了摩西律法。这群人自以为得计,不住地催逼耶稣回答。他们以为这次耶稣无论如何也逃不出他们的圈套了。
没想到,耶稣不慌不忙地只说了一句话,事态就急转直下。耶稣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约八7)。此话一出,法利赛人和文士导演的这一闹剧就立刻收场了。约翰的记叙十分生动、细腻。“他们听见这话,就从老到少一个一个的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稣一人,还有那妇人仍然站在当中”(约八9)。这个脍炙人口的故事除了再次显示了耶稣的圣洁和无与伦比的智慧外,也深刻地揭示了人的本性。
为什么听了耶稣这句话,法利赛人和文士一个个都走了呢?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有罪,无法用石头打这个妇人。为什么“从老到少”一个个地走了呢?有人说,犹太人有敬老美德,所以让老人先走,年轻人后走。有人说,不然。年长的法利赛人和文士比年轻人更熟悉《圣经》的教训,深谙自己有罪,故急忙先走开了。不管怎样解释,事实是,除了那个妇人站在原地不敢走、在等待耶稣的宣判外,所有的法利赛人和文士全都走掉了。这生动地阐明了世人都犯了罪的真理。
既然罪的普世性早在新、旧约时代已成为毋需争论的事实,为什么现代许多人对基督教这一教义却相当反感、不承认自己有罪呢?从认识的角度说,这与人们对《圣经》有关罪的教训不够了解、以至产生各种误解有关。
《圣经》中罪的含义
很多人都会理直气壮地问:“我不偷不抢,没有杀人、放火,从未被判刑、从未坐过监狱,何罪之有?!”从世俗的观点看,此话是有一定道理的。没有触犯社会刑律、或触犯了社会刑律但未被他人发现、甚至虽然触犯了刑律而出庭受审,但如果自己的律师辩护有方而推倒起诉,都算无罪。人们这里所讲的乃是刑事犯罪(crime),没有犯此种罪的人就不是罪人。然而《圣经》中所讲的罪远较世俗的罪的含义深广。
《圣经》中讲的罪,按希伯来文和希腊文的含义,是“未中鹄”的,或射箭没有射中红心;也就是说,所谓罪,是指人无法完全达到神的道德标准,是对神的标准的偏离。神对人在道德上的要求,集中体现在以色列的伟大先知摩西从神那里领受的十条诫命:耶和华是唯一的神;不可拜偶像;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当纪念安息日;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的房屋、妻子、仆婢、牲畜,并他一切所有的(参见出廿2~17)。
新约的作者指出,“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在这种意义上,应该做的不去做,是消极地在犯罪,亏欠就是罪。新约作者也指出另一种犯罪的表现,“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三4)。这种罪乃是人用言行直接对抗神的诫命,是所谓“积极犯罪”,如,不顾许多确据、故意不信神,和一切恶行和不义。使徒保罗尖锐地指出,“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罗一28~32)。
平心而论,谁能说自己与这些消极和积极的罪不沾边呢?达不到神的道德标准的人,虽不一定触犯世俗的刑律,在神眼里就是罪人。
罪性和罪行
为明白罪的问题,必须把罪性与罪行区别开来。罪性(sin)是人的本性,与生俱来;罪行(sins)是内在罪性的外在表露。所谓罪性是指以自己为核心的自私心态。人类始祖亚当、夏娃犯罪后,人与神的关系破裂了。从此,人不再以神为中心,而以自己为中心。所以亚当、夏娃的后代都有罪性,无人幸免。人内在的自私,在外在的行为上一定要表现出来,这就是罪行。正象《圣经》所说:“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雅一15)。所以,人并不是因为犯了罪行才成为罪人,乃是因为人有罪性而必然要犯罪。或者说,人不是因为犯了罪而成为罪人,乃是因为人是罪人而必然要犯罪。
人的罪性在孩童时期表现得最为明显。不管长辈如何教育孩子要大方、谦让,孩子们自然而然地总是表现出以自己为中心。别的孩子有了好玩具,他总是哭闹著非要从对方手里要过来自己玩;但当他自己有了好玩具,是很难被说服与别的小朋友一起玩的。桌子上摆上了好吃的东西,孩子们会毫不顾及他人地伸手就去抓。坐滑梯、荡秋千需要排队时,也不知谦让,总是喊著:“我先!我先!”……这使父母们常常叹息,要孩子学“好”就象上坡一样费劲,而稍稍管教不严,孩子就会象下坡一样自然而然地变“坏”了。过去我一直不能解释这些现象,现在方懂得这是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罪性使然。
人的罪性所表现的各种罪行有时是相当令人惊骇和难以理解的。文化革命发动不久的一九六六年冬天,在北京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当时北京市一所中学的红卫兵怀疑该校传达室的一位老工友是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但老工友至死不承认。愤怒的红卫兵们把老人拉到室外,剥去他的棉衣、棉裤,让他站在凛冽的寒风中。然后,把一桶滚烫的开水从老人头上浇下去。接著又浇一桶凉水。就这样,一桶开水,一桶凉水反覆地浇,直到老人死去。据说最后他的肉皮都脱落下来了。其实,在那个年代,这种事情是屡见不鲜的。但不知为什么,这件事给我留下极深的印象。记得当时我听到这种事时不禁打了个冷颤。我实在想不透为什么一群年仅十几岁的中学生竟能干出这等残酷的事来。
一九六八年春天,我所在的大学也爆发了大规模武斗。虽然对武斗的发生早有预感,但当武斗真正发生时,我和许多人仍然被血腥的残杀惊呆了。清醒过来之后我们才急忙奔出校园去拦阻汽车,以便把受伤的同学运送到附近的医院求治。我们一批批地运送著伤员,他们一个个血迹斑斑。我清楚地记得,其中有一位同学的左眼被打伤,眼球几乎脱出眼眶;另一位同学的肝部被长矛刺中,流血如注……见此情景,我的心越缩越紧,也不知道当时哪里来的那股劲,一刻不停地往返于学校和医院之间,从午夜一直忙到第二天早上八、九点钟才回到自己的宿舍。我的室友见我一夜未归都急坏了,还以为我惨遭不幸了呢。
这事件已过去三十多年了,但当时的情景仍历历在目,就象昨天刚发生的事。我曾一遍又一遍地问道,都是同学,仅仅因政治观点的不同,为何就有人能如此狠心地向对方大打出手、大动刀枪呢?
上面谈的是比较特殊的例子。就整体而言,文化大革命象一个人生大舞台,每个人都无可幸免地淋漓尽致地表演了一番。如果说在和平时期,每个人都有一付面具,使自己的本性在众人面前可以深藏不露或忽隐忽现的话,在那场历时十年的动荡、风暴之中,在不知道明天将会发生什么事的人人自危中,为了自身的利益,或为发迹走红,或为生存的权力,人人都脱去了伪装,赤膊上阵了。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平民百姓无一例外。有真善美的闪光,更有假恶丑的劣行。趋炎附势、望风使舵、造谣惑众、诬陷贤良、落井下石等竟屡见于上下级、师生、同事之间,甚至在夫妻、父子、母女、亲朋之间,闹得天昏地暗。在这个层面上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经历,可说是了解人的罪性的一本绝好、悲烈的教材。
作为罪人之一,笔者当然也不例外。在那一场劫难中,我虽自认为没有干过多少伤天害理的事,但为了表示自己“紧跟”、“革命”,也说过不少违心的话,做过不少违心的事,至今回想起来仍羞愧、悔恨不已。
人有犯罪的天性并不是说人每时每刻都在犯罪或每个人都犯一切罪。人有时也有善行,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等。傅来恩(Leslie B. Flynn)在《人是什么?》一书中指出,“有些神学家形容人的天性为‘完全败坏’。相信新闻记者和警察能证明这一点。…… 它不是说每一个罪人都没有良知,也不是说每个人都有倾向犯任何一种罪,或人不可能有任何善行(例如帮助生病的邻居,捐款给联合国基金会等)。有些罪犯还自愿被当作医学上的实验品;而不良帮派的人可能对自己养的小动物温柔无比。一位醉汉被人发现倒在爱丁堡(Edinburgh)的人行道上,他手中仍紧紧抓著一个玩具娃娃,那是他买来送给他生病的小女儿的。显然,我们每个人里面,都混合著善与恶”1。
我曾读过一本小说,作者曾是到东北某生产兵团插过队的女知识青年。她书中的主人翁是部队的一位营长。一次营区的森林失火。这位营长不顾个人安危,多次冲入烈火把困在火中的知识青年一个一个地抢救出来,他自己却被烧得遍体鳞伤。营长受到部队的通令嘉奖,也成为知识青年心目中的英雄。但这位营长后来却被枪毙了。因为他以后利用各种手段奸污了许多女知识青年。事发后,他被押上军事法庭。
小说的作者在《跋》文中问道,“我应该怎样认识、评价这位营长?为什么善与恶、美与丑这样完全对立的东西会如此鲜明地同时集中在这一个人身上?!”这一沉重的问号也长久印在我脑海里。现在我才慢慢明白了,何止这位营长呢,其实我们每个人身上都象这位营长一样混合著善与恶,只是善与恶的强度、对比度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罢了。神的话千真万确:“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传七20)。这就是世上每一个人的光景:有时做好事,有时做不好的事;当众做好事,背地作不好的事。任何人无法只作好事而永不作不好的事。这是《圣经》所揭露的人人都是罪人的真实状况。
人内在的罪性一定会表现为外在的罪行。但人的罪性在何种场所、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却要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或制约。客观条件主要指社会的法律。有人说,人并不怕犯罪,乃是怕犯罪的后果。对触犯刑律所带来的恶果的惧怕,使人的罪性不敢轻易表现出来。一旦社会律法的运作受阻,许多平日受尊敬的人可能立刻胡作非为;许多看似诚实的人也可能趁火打劫。这就是为什么在非常情况下,如地震、台风、水灾等发生时往往都需要实行军事戒严的原因。
一九七五年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的板桥水库大堤决口,一个个村庄被大水夷为平地,铁轨经大水冲击,竟被拧成麻花状。被大水冲到安徽省、又从安徽省活著跑回来的就逾万人。各级政府紧急动员起来救灾抢险。当时我正在河南省洛阳地区工作。
在救灾中出现了不少可歌可泣的事迹,也确有人趁人之危、为非作歹。一位干部与一名妇女同被困在一个高地上。在与世隔绝中,这干部便放肆起来。面对一片汪洋,无助的妇人只好任他反覆强暴,直到被人救离险境。有一名抢险队员划著一条船、手里拿著带铁钩的长竹竿,见人见物就钩住救上船。可当被救人的双手扶著船帮要上船时,这位抢险人员见被救人手腕上戴着手表(当时手表是贵重物品),于是他把对方的手表掳下来归己。因怕对方事后告发,抢了手表后他不让被救者上船,反而狠心地再把对方按进洪水中。他如法泡制,得了数块手表却害了数条人命。
另一名抢险队员见一名少女从上游冲下来,正大呼救命。他见这女子相貌姣好,便对女子说:“我可以救你,但我把你救上来后你得跟我过活。”女子听此荒唐要求一时不知如何作答。这位队员见她不允,竟见死不救,任她被水冲走。前面这两人事后都被枪毙了,最后这名队员是被就地正法的。这名少女顺水冲下一里多地后幸被一名战士救起。上岸后这位少女一直哭泣,战士得知真情后怒不可遏,由女子领著去找那个队员。找到后,这战士把该人拖到一边,当场开枪打死。
大家也许会奇怪,这只是一名普通士兵,何故敢擅自开枪杀人?是的,在正常情况下,判死刑、执行枪决必须履行很多严格、繁杂的法律程序。但在非常形势下,普通士兵就被赋予“先斩后奏”的生杀大权,否则不足惩治邪恶、维护社会平安。傅来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文明的伪饰之下,深藏著的是人类的败坏”2。
人的罪性如何表现为外在的罪行也要受主观条件的影响。有的人对良知比较敏感,有的人则麻木、迟钝;有的人看重名誉、脸面,唯恐遭人非议;有的人则不在乎他人如何议论,只要能得到实利就行;有的人眼光比较长远,信奉“小不忍则乱大谋”,不愿为蝇头小利而损害自己的远大前程;有人则目光如豆,“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朝无酒喝凉水,”只图眼前一时快活等等。由于这些主观因素的差异,人的罪性的表现方式及程度也随之而异。这就是为什么小孩的罪性最易表现出来的缘故。小孩子不懂得什么“前程”,不知“人言可畏”,不计任何“后果”,他们想什么就做什么,把内心表露无遗。然而,对成人来说,主、客观因素虽可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内在罪性的外在表露,但对内在罪性却不能产生任何影响。人的这种罪性或私欲是人的本性,生而有之,根深蒂固,无法自己消除掉。正如《圣经》指出的,“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耶十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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